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6民初410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韩热闹,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恒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大道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5570088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总结,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昊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韩热闹、河南省恒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