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丽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丽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6232号
申请人:河南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宋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28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张宇自愿以位于:1、河南省漯河市汇源区人民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昌建广场4A#楼1609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漯河市不动产权第**)、2、河南省漯河市汇源区太行山路荣凯?巴黎都市19#楼2单元104室(不动产权证号:豫20**:豫20**漯河市不动产权第**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28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宇位于:1、河南省漯河市汇源区人民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昌建广场4A#楼1609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漯河市不动产:豫20**漯河市不动产权第**区太行山路荣凯?巴黎都市19#楼2单元104室(不动产权证号:豫20**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25:豫20**漯河市不动产权第**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立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