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鹏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伟泽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8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长垣县浦西区凯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贺广锡,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伟泽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州木垒县胡兰哈孜干
法定代表人:吴伟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伟泽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新疆伟泽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司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伟泽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23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 长 庚
审  判  员   阿里哈别克
二 ○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韩 建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