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4民初61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常玉泉,男,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告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常玉泉、***、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常玉泉、***、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