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1723号
申请人: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大李庄收费站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948687352。
法定代表人:宋醒,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西平县杨庄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0613805451。
法定代表人:金路,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杜国华,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国华名下价值85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国华名下价值8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