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财保21号
申请人: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扶沟县大李庄收费站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948687352(1-1)。
法定代表人:宋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发亮,男,周口市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驻马店西平县杨庄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0613805451。
法定代表人:金路,经理。
被申请人:杜国华,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被申请人:***,女,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5月份立案后,申请人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因庭审时申请人没有按时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撤诉后,人民法院将申请人查封冻结的被申请人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解封,申请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财产担保,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明路支行(开户账号:99×××76-000156)的存款93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新慧
书记员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