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34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6日生,住陕西省宁陕县。
被告:***,女,汉族,1975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杨庄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7260613805451。
法定代表人:金路,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收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闫保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陈新慧
书记员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