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676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和,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郭县。
被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政府院内3号,统一社会代信用代码:914117260613805451。
法定代表人:金路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