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69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政府院内3号。
法定代表人:金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台大道司法局南侧3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基础设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开发区***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303E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诚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商城县城市管理局、被上诉人长*****基础设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4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上诉人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上诉人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5元,减半收取5447.5元,由上诉人***、**、***、**负担2723.7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23.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