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3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赛,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相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18)豫0728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免交上诉费未获准,本院准予缓交,但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张国飞
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