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8民初4816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宁乔姬,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相林,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95729A。
住所地:长垣市魏庄工业园区。
被告:宜昌博康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六组。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068221-8。
法定代表人张佑清,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宜昌博康管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宜昌博康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宜昌博康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宜昌博康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王 霞
审判员 葛 丽
审判员 范国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