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峰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7577号
原告:河南峰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贺,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570BJ21。
住所: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保军,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相林,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95729A。
住所:河南长垣魏庄工业区。
原告河南峰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河南峰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峰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峰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50元,由河南峰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