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2191号
原告***,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赵腾广,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魏庄工业区。
负责人李相林,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95729A。
委托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0,由***承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景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