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泰祥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民终3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泰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新区文翰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立、**,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枪杆刘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泰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祥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祥建设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泰祥置业公司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战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泰祥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4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省泰祥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