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天彩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5586号
原告信阳天彩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国际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张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枪杆刘村。
法定代表人王三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天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天彩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天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庆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