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鼎城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财保55号
申请人:***城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环大罗庄。
法定代表人:朱文正。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枪杆刘村。
法定代表人:王三军。
被申请人:柴俊停,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6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65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滕飞
书记员  王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