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金泰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3124号
申请人:许昌金泰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和尚桥镇段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睿,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枪杆刘村。
法定代表人:王三军。
申请人许昌金泰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保全金额为513762.39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昌金泰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762.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申请人仍需要续行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东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