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467号
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邢进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旭鹏,男,该行员工。
被告:许昌福海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许由办事处枪杆刘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建锋。
被告:河南省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枪杆刘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石雅丽,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宋建锋,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福海苑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雅丽、宋建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巍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