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涂峰、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终4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魏晓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3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该条规定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但对事实不清的部分,并非不予处理。对**是否部分履行其与**所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以及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以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对该部分诉请不予处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3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