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执1506号之九
被执行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11700057224494N,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
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晓雪。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于2021年09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在94×××8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3446.83
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94×××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535
.0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来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