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执1506号之九
被执行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11700057224494N,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
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晓雪。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于2021年09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在94×××8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3446.83
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94×××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535
.0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来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