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信阳华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7865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6月6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德,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华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子木,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晓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现中,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子木,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贾中阳,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志伟,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华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子木、陈志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海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建勇
书 记 员 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