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丁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21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县朗公庙镇南固军村。
被执行人:丁固,男,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住新乡县。
关于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丁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2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限高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房屋、工商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进行限制高消费。由于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721执1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