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朗公庙镇南固军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1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经查询被上诉人地址在郑州经开区航海东路1346号A座0921号,因此应在郑州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如上诉人放弃供方所在地法院,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安阳市北关区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原阳县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第八条第1项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本案供方即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新乡县朗公庙镇南固军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郑州经开区航海东路1346号并非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上诉人称按照该地址本案应由郑州经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