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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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21民初1317-2号
原告: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雪,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下和解协议,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65元,减半收取9132.5元由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田伟
审判员吕敬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