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源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源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民初4229号
原告: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办事处三五八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7425066683。
法定代表人:敖荣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林,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源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出山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572091559。
法定代表人:栗喜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滕腾(实习),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源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原告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