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2075号
原告: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付庄林场。
法定代表人:郭爱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朋,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源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出山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栗喜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原告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源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