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03民初169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翟胜乾。
被告:黄宗,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诉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小行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