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4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北海路北(盛大世纪名城4号楼东单元302)。
法定代表人:翟胜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江,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1)豫080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来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对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来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余同云
审 判 员  张雪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李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