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4716号
申请执行人:***新宝丰同创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汇丰路**西美花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08118299。
被执行人: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郭守敬南路**码911305007183648582。
被执行人: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住所地河北省***市桥**民生路**嘉鲤小区****商业办公楼****91130104067027048C。
关于***新宝丰同创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4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9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人民币24091.6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季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