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276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英,邢台市桥西区天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郭守敬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183648582。
法定代表人:段同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柳静,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闪闪,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民生路66号嘉鲤小区南区9号商业办公楼02单元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067027048C。
负责人:梁建波,该分公司经理。
第三人:梁建波,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与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第三人梁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江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牛 菲
书 记 员 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