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鑫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晋0405执233号

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与长治市鑫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鑫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鑫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98844.63元及判决书确定的损失,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诉讼费12200元、执行费16388.45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屯留县支行

账户名称:屯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05050********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王保军联系电话:0355-752****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