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晋0405执233号
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与长治市鑫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鑫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鑫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98844.63元及判决书确定的损失,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诉讼费12200元、执行费16388.45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屯留县支行
账户名称:屯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05050********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王保军联系电话:0355-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