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10324号
原告:信阳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应俊,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少亮、张雪松,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挑战。
被告:张思源,男,成年,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原告信阳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思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寿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佩航
书 记 员 杜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