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考县兰阳路经七路交汇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9516296XA。
法定代表人:夏晴,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考县小宋乡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2443840C。
法定代表人:王挑战,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8)豫0225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1)豫民申3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25执1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红
审判员  程庆民
审判员  陈映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顺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