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5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小宋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挑战,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兰阳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汤红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海军,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民终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跃辉
审 判 员 谢华海
审 判 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瑞瑞
书 记 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