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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4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2201号
原告*海军,男,1977年10月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兴国,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消防支队隔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海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