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8民初1610号
原告:***,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金紫仙镇谭弯村双江组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东,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张爱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
原告***与被告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2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利息1710元(暂从2020年5月1日计至2021年11月30日止,实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上述地阿卡偿还给原告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意德定制家具合同书》,由被告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定购11个衣柜,用于被告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安仁县维也纳酒店的装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时按质交付了上述货物,原告交付上述货物后,被告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在原告多次上门催讨货款后,被告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即被告***)在2020年1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由其共同和被告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上述货款。至今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000元,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偿还上述货款,两被告均以未拿到安仁县维也纳酒店的工程款为由拖延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通知被告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凌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