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028民初107号
原告:***,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东,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新县人,居民,住河南省新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5日在安仁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28000元;2、判令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710元(暂从2020年5月1日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止,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上述货款偿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1日,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意德定制家具合同书》,由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定购11个衣柜,用于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安仁县维也纳酒店的装修。合同签订后,***依据合同约定向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时按质支付了上述货物,***交付上述货物后,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依约向***支付货款。在***多次上门催讨货款后,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在2020年1月19日向***出具《欠条》,由其与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偿还上述货款。时至今日,两被告尚欠***货款28000元,***多次要求两被告偿还上述货款,两被告均以未拿到安仁县维也纳酒店的工程款为由拖延支付。
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但向法庭提供了书面答辩意见,辩称:答辩人从未与***签订《意德定制家具合同书》,该份合同上既没有答辩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不是答辩人公司的员工,答辩人也没有委托***与***签订合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起诉。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
***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在承包安仁维也纳国际酒店装修工程期间,向***定购11个衣柜,约定总价款为46200元,先付定金1万元。***按约定期限安装了11个衣柜,但***未支付全部价款。经***催讨,***于2020年1月19日向***出具欠条“今欠***家具货款叁万陆仟贰佰元整(36200元)。欠款人:***。”并承诺在2020年5月1日前支付所欠货款。欠条出具后,***仅支付了8200元货款,尚欠货款28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欠条原件、证人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按照***的要求以其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了衣柜安装项目,向***交付了工作成果,***应当及时支付成果报酬。***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义务,因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也未举证证明***系该公司的授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要求河南唯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2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伍文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唐 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