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终250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于井村(市新区钢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坤,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系***妻子。 原审被告:河南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92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上诉人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转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对案涉各方划分责任时,应当着重审查各方对事故发生存在的过错。首先,本案应当查清提供劳务者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事故发生、致害建筑物是否系第三人承包等因受害人的过错对本案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一审中,尚未查清侵权行为主体、原因、各方过错程度等事实。其次,原审判决按照已不再适用的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定各方责任缺乏依据,应当适用新颁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定各方责任。综上,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判决,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应当查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等因素,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9.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