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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395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女,汉族,1972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女,汉族,1971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女,汉族,1966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王红彬,男,汉族,1964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女,汉族,1967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停,男,汉族,1961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河南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红彬、***、***、**停诉被告***、河南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红彬、***、***、**停于2021年9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彬、***、***、**停撤回对被告***、河南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25元,由原告***、***、***、***、***、***、***、***、***、王红彬、***、***、**停负担。 审判员 周 雪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