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2民初468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富民路北段西侧枫林湾小区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57762770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润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通许县裕丰路与富民路交叉口西侧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0575631660。
法定代表人:姜林,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润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豫0222民初468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润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47192.2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南润辉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自贸区支行帐户41×××81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润辉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自贸区支行帐户41×××8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