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3280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富民路北段西侧枫林湾小区2号商铺。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 超
人民陪审员 周建通
人民陪审员 孙福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