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3280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富民路北段西侧枫林湾小区2号商铺。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 超
人民陪审员  周建通
人民陪审员  孙福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