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执170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10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富民路北段西侧枫林湾小区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5776277054。
法定代表人:张涛。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222执170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伟杰
审判员 霍松鹤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卫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