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执170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10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富民路北段西侧枫林湾小区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5776277054。
法定代表人:张涛。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222执170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伟杰
审判员  霍松鹤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卫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