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住乳山市城区街道夏北村77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3019********。
原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乳山市。
被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富民路北段西侧枫林湾小区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涛。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雁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丛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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