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0291民初2421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5776277054。
住所地:通许县富民路北段西侧枫林湾小区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涛。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解除于2018年4月24日购房协议。
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05,640元,分10期偿还,从2022年6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20,000元,最后一期偿还25,640元。如有一期不按时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全额申请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纠纷。
五、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417.3元由被告承担,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时被告一并支付。诉讼费本院不再退。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孙丽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晓旭
书 记 员 鲁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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