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559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6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身份证号码:41272319********。
委托代理人:康安国,周口市川汇区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3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身份证号码:41272719********。
被告: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高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周口市商水县,组织机构代码:5860230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6023049H。
原告***诉被告***、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2022年7月1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2.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素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