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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1749-1号 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商大道纬八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683197462D。 法定代表人:李海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4月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阳城大道(周商路)中段东侧汽配城1号楼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602304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1992年9月22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07日立案。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2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5.18元(已减半),由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