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785号
原告: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周商路)中段东侧汽配城1号楼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6023049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口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开元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9KMKL2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建设工程保证金正在协商为由,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86.62元,由原告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