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02民初5232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住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6023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周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YU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811573.1及利息;2、判令被告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垫付的税款1511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020年2月份,河南x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周口市东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高层次,污水处理厂外管网”工程的劳务内容和作业范围等【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河南合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本协议签订之日,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811573.1元未能支付(其中,“127-144沉井工程量”工程价款1015973.1元,“机械顶管结算单”工程价款318000元,“***于花费表”支付费用177600元,总计1511573.1元。除被告支付700000元外,下欠工程款811573.1元)。原告***开具140万元工程款发票,缴纳税款15115元,该税款应由被告承担。2023年5月25日,河南合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下欠的工程款811573.1元债权及孳息全部转让给本案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中河南合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向原告***转让案涉债权,在起诉前未通知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3.44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