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03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 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西二路299号12栋3**3楼 301号。 被告:**,女,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 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下**1组29号。 被告: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周商路)中段东侧汽配城1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