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03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
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西二路299号12栋3**3楼
301号。
被告:**,女,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
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下**1组29号。
被告: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周商路)中段东侧汽配城1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