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远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台远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1民初947号
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远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与爱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台远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11元,减半收取计9,306元,由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牛菲
书记员靳伟